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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消《大中专毕业生落户证明》。非本市生源在市内四区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到市人才服务中心毕业生就业指导部,由指导部在《户口迁移证》背面加盖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专用章和经办人印章;非本市生源到我市其他地区就业的毕业生,由就业所在地人事局在《户口迁移证》背面加盖毕业生就业专用章和经办人印章。毕业生凭《毕业证》、已盖章的《户口迁移证》到实际居住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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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连市生源毕业生拟在生源地就业的,户口可直接归户。毕业生凭《毕业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到原迁出地派出所直接办理落户。家庭住址发生变更的,原迁出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再到拟落户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其中北三市、长海县生源毕业生因家庭住址发生变更需落户市内区的,经落户地的区、市、县公安(分)局户籍管理部门同意后办理落户。
三、辽宁省内生源应届毕业生,入学时没有办理户口迁移的,凭《毕业证》、《报到证》、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直接将户口迁出,到就业所在地人事局办理报到和落户手续。农业人口的,落户时按城镇非农业人口落报。
四、在市内四区就业的省外生源应届毕业生,入学时没有办理户口迁移的,凭市人才服务中心毕业生就业指导部出具的《大、中专毕业生户口迁移介绍信》,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户籍窗口签发《准迁证》,凭《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局办理迁出手续,到就业所在地派出所直接落户;在市内四区以外就业的省外生源应届毕业生,入学时没有办理户口迁移的,凭就业所在地人事局出具的《大、中专毕业生户口迁移介绍信》,由就业所在地公安局签发《准迁证》,凭《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局办理迁出手续,到就业所在地派出所直接落户。农业人口的,按“农转城”办理户口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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