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省人事厅下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贯彻实施《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据省人事厅相关人士介绍,《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第18条对“试用期”进行了明确规定。聘用合同中的试用期制度,与毕业生就业中的见习期制度是两种不同的制度。签订聘用合同应当按规定约定试用期,但不应涉及见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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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办法》第15条中“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是指: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时,其职工的连续工龄计算为该受聘人员的“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推行人员聘用制后,进入单位的其他各类人员,其“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从该受聘人员进入本单位之日起计算。
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后,“老人员”如因竞争上岗、双向选择、聘用合同终止等原因落聘,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其实际情况妥善安置,并保证其基本生活(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不能简单地推向社会。 (李映晖、屈蕊)
来源: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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