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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试用期


  在正在召开的四川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草案)》进入审议程序。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熊珩宣读了审议结果的报告,称“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凭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出具的求职登记证明可获得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是《草案》第九条中增加的一款。同时,《草案》对劳动者、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在劳动力市场中所要面对的其他问题也有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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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职业介绍机构保证金问题

  据有关方面反映,目前有的职业介绍机构的收入主要靠收取求职者的报名费,实际上并未开展职业介绍业务,甚至一些职业介绍机构编造虚假信息,采取不法手段,欺骗求职者;另外由于目前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的门槛过低,以及对其缺乏有力的约束,使求职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得到赔偿,同时也给劳动力市场管理带来很大难度。根据以上种种情况,在省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立法听证会上,有的代表提出了设立职业介绍保证金制度的意见。(职业介绍保证金用于因职业介绍机构的责任造成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

  关于试用期问题

  《草案》第十八条根据不同的劳动合同期限,规定了相应的试用期。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制定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草案中规定的试用期的期限是按非技术性工作岗位、技术性工作岗位和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来确定相应的试用期限。为了避免与上位法可能出现的冲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条修改为:“用人单位与被录用人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的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同期满后续签劳动合同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宋玲、李越城、黄思思)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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