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专毕业生和委托人事代理人员该如何“落户”?这块困扰他们的心病近日有了“新规”。不久前,为规范大中专毕业生和委托人事代理人员的落户工作,鼓励和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到非国有单位就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户籍管理和人事代理的政策规定,就大中专毕业生和委托人事代理人员落户有关问题,市人事局和市公安局联合发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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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该《通知》分别对四类人员的落户问题作了规定,即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市内生源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市外生源未落实就业单位和市内不具备落户条件的毕业生;辞职、辞退、解聘人员和调动人员。
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凭下列材料落户于工作单位:接收单位报到证明或就业协议书;《就业报到证》(加盖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专用章”);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
市内生源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凭下列材料落家庭户:《就业报到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不盖章);户口迁移证;毕业证书;原户口迁出证明或父母的户籍证明。
市外生源未落实就业单位和市内不具备落户条件的毕业生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可凭下列材料落“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就业报到证》(加盖“毕业生就业专用章”,并注明在人才中心实行人事代理);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
自2006年7月实行市内网上迁移户口以后,日照驻地院校毕业的本市生源毕业生,毕业时不再出具户口迁移证,用户籍证明代替,并在“备注”栏内加以标注。对入学时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凭《就业报到证》等材料到公安(分)局申领户口准迁证。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市外生源中专毕业生,在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其户口先落回原籍,两年后再按日政发[2004]29号文件规定办理。
辞职、辞退、解聘人员和调动人员的落户分为两种。其中,流动到国有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及中省属驻日照单位,不含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凭下列材料办理户口准迁:辞职、辞退、解聘证明或人事部门开具的调动通知;《调动人员登记表》(加盖人事部门“调配专用章”和用人单位公章)。另外一种是流动到非国有单位的人员,凭下列材料办理户口准迁:辞职、辞退、解聘证明或人才服务中心开具的调动通知;《调动人员登记表》(加盖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专用章”和用人单位公章)。 (孟锋)
来源:黄海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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