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谈在廉政和反腐中应强化刑事司法活动 |
| 作者:内详 来源:网络搜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14 12:05: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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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在廉政建设和遏制腐败蔓延的过程中通常运用政治、经济、行政、纪律和法律的手段实行综合治理。笔者认为,运用刑罚严惩腐败行为则是综合治理中最行之有效的方法,同时起到了最为关键的作用。
刑事立法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但刑事立法只是一种静态的行为规范,要对社会发生实际调节作用,还得依靠司法人员积极主动的司法活动,从而把静态的行为规范转化为动态的调节运动。离开了刑事司法活动,纵使有高度完善的法律、法规,也不过是毫无价值的一纸空文,对廉政建设和反腐不起任何作用。只有强化刑事司法并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严格依照刑事法律办事,才能树立法制权威,才能有效清除腐败行为,推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进程。
一应坚决贯彻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强化刑事司法,必然要求在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坚决反对任何凌驾于刑法之上的特权。对任何人犯罪都必须以刑法为标准,不论是什么人,不管他的职务高低,如有违法,无论是谁,都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坚决纠正用党纪、政纪代替刑罚的变相“官当”现象,杜绝以罚代刑的错误做法,那种同罪因人而罚异的不正常现象,极大地亵渎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造成了一些具有特殊身份者对刑法的蔑视,导致广大人民群众对执法活动产生严重的不信任和反感,严重地削弱了刑事司法活动在廉政建设和反腐中的效果。
二应加大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惩处力度。国家工作人员由于所处的特殊地位,其进行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一般公民犯罪。但司法实践中,有些司法机关对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数额达到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的犯罪分子,只要自首、坦白、积极退赃,就对其宽大无边,只判缓刑或量刑畸轻,结果削弱了刑法预防犯罪的功能,产生了消极的社会影响。因此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一定要在法律适用范围内从严惩处,决不可心慈手软,姑息迁就,重罪轻判,甚至有罪不判。如果刑事司法软弱无力,就会助长人们对刑法规范的轻视心理,助长犯罪现象的滋生。只有从严惩处,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刑法在廉政建设和反腐中的巨大作用。
三应正确贯彻罪行相适应原则。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既要在法律范围内予以严惩,不使一个犯罪分子逃脱法网,又要正确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不能违背法律盲目重判,法外加刑,也不能脱离法律,超越法律从宽的界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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