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刑事侦查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
| 作者:内详 来源:网络搜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14 12: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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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对侦查机关活动以及在侦查过程中所作出的决定是否合法所实施的监督。是为了防止侦查权的滥用,保证侦查活动的合法与准确,主要是通过对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和审查逮捕等方式实现。近年来,检察机关强化了侦查监督职能,认真履行侦查监督职责,紧紧抓住“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一主题,发挥了侦查监督部门在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司法公正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但是,笔者认为当前刑事侦查监督工作中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需要我们冷静思考积极应对,努力探索强化侦查监督的有效途径,全面履行好侦查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公正性和正确实施。
一、当前刑事侦查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1、执法观念和执法水平还不完全适应侦查监督工作的开展。
当前侦查监督干警队伍整体素质是好的,工作业绩也是明显的。但部分干警一是存在着无线索,难监督,重配合的模糊思想和畏难情绪,从而影响了侦查监督职能的发挥;二是部分干警参与引导侦查取证、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参与重特大案件的讨论、参与现场勘查等方面的能力还不强,缺乏进取创新精神,还不能完全适应日益发展的侦查监督工作的需要。
2、对侦查监督范围的认识不明确。
个别干警认为侦查监督和侦查监督活动的监督是同一个概念,都是指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未认识到对侦查活动监督仅是侦查监督的内容之一,而检察机关履行的审查逮捕、起诉,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的监督、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在适用强制措施等环节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合法进行的审查都应属于侦查监督的范围之内。由于认识不明确,相应地就导致了在开展侦查监督工作时出现“跛脚”的现象。
3、检察机关引导、监督侦查权力未明确,导致提前介入无程序保障。
一是法律未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引导、监督公安机关侦查的权力;二是未赋予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刑事案件调阅材料和随时到现场监督的权力;三是“提前介入”的主要任务是配合侦查取证,提出合理建议,为加快完成案件批捕、起诉等任务而提前把握证据,而不是对公安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有效的监督。“提前介入”式监督无法律程序保障,监督也无地位、无实效。
4、侦查监督的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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