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督者也受监督 |
| 作者:内详 来源:网络搜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18 10:52: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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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27日审议通过《监督法》,标志着各级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轨道。对此,各级人大干部十分关注。此前二十多年,人大行使监督权的法律依据只是散见于多处法律条文里,既不系统,也缺明确;基层人大行使监督权不少则是体现在自我摸索和工作创新之中,《监督法》结束了这种尴尬局面。与此同时,社会各方和广大民众也十分关注,长期以来人们对权力失去约束和监督而产生的违法、扰民以至腐败的行为深恶痛绝,对于通过实施《监督法》,改变人大难以监督和民众无法监督的无奈局面,充满期待。 然而,人们在期待之余也有担心——担心《监督法》管用吗?这一担心既有传统意义上的,即来自于对中国国情的认识。中国缺少法治传统,某种意义上还处于“熟人社会”,凡事找熟人不找法律,人治大于法治,在多数老百姓看来是天经地义的;还有一种现象,公开制定的法律往往行不通,反而认同潜规则,从民间到官场,社会各层次各有各的潜规则,心照不宣、心知肚明、约定俗成……这就使不少法律法规没有树立应有的权威,发挥应有的作用。这种状况要真正改变,还是要有一个过程。 还有来自对人大的担心,这是需要引起注意和重视的。《监督法》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是监督主体,由此有人担心,人大常委会不会把《监督法》当成“花瓶”摆放而不行使职权,使《监督法》成为“纸面上的法律”形同虚设?担心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缺少专业知识,有了权能不能用好?担心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大多来自政府和政府部门的领导,会不会情面难却,或见怪不怪,使监督也就走走过场、做做样子?还担心,目前党政没有截然分开,党委行为和政府行为不少混淆在一起,人大无法真正履行监督…… 这些担心不无道理,应该说,实施《监督法》,对“一府两院”是出了一张考卷,对各级人大同样也是出了一张考卷。不过我们有理由相信各级人大常委会能给出让人民满意的答案,会以贯彻实施《监督法》为契机,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履职能力,改进人大监督工作,不负法律重托和人民期望。 我们的信心是有根据的,这个根据就在《监督法》之中。《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情况,包括‘一府两院’执行人大常委会决议的情况,都要向人大代表通报,并且向社会公布,要把人大的监督置于人大代表和全社会的监督之下。”“监督者同时受监督”,这是一个很好的机制,它使各级人大常委会确保实施好《监督法》,不仅来自于内在的[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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