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督法》条文不是用来观赏的 |
| 作者:内详 来源:网络搜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18 10:5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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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部引人注目的重要法律,历经20载风雨才出台,它就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在8月27日表决高票通过后,该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监督法保障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多方面强化了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它体现了人大实行法律监督的延伸性和具象化。监督法条文的设立,不是用来观赏的,比如它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撤销程序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参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这就是很硬的一手。在现实生活当中,一些地方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发布的命令,超越了法定权限,比如擅自设立审批、收费、罚款等等,限制或剥夺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人大就“有权撤销”,这样的“釜底抽薪”就是治本之举。 当然,监督法要落到实处,并不是简单的“一加一、二加二”。“一府两院”的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向来很强大,而且有些问题是常年积累起来的,比如对政府工作中的“三农”问题、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障、拆迁补偿等等;比如“两院”工作当中的执行难、告状难、赔偿难、超期羁押、错案不究、司法不公等等,这些公民普遍关心关注的问题,不是有了监督法的法条就能迎刃而解的。在具体的施行中,监督法同样会遭遇“执行难”。 “监督”是法治社会一个重要的“关键词”,但是,有监督就有反监督。“反监督”的形态会有很多,比如防监督、顶监督、避监督、架空监督等等。有些被监督对象很聪明,它给你来软的“反监督”,让你监督的拳头打在棉花上。所以,在施行监督法时,要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确实需要执法勇气和执法艺术。 人大的监督权还会遇上被监督对象的“监督权”。比如日前被免职的原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宝金,就“擅长”运用这些“监督权”来为自己“寻租”、为地产商“出力”:他上任后就大抓立案监督,直接制约公安机关和法院;继而搞“职务犯罪超前预防”,检察院由此介入到土地拍卖、政府采购等各个经济领域……他的口头禅成了“不行?不行就查你、办你”,可见这种人治化的强权“监督”多么厉害。监督这样的“监督权”,还真需要监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如果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那么,监督法在一些落实的细部就有“花瓶化”之虞。 人人都知道“监督”两个字的重要,监督作为公共产品是不可或缺的;而在我国的行政领域,原本就有不少具体[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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