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督法热点问题释疑 |
| 作者:内详 来源:网络搜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18 10:5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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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调整监督法名称 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监督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这意味着本法调整、规范的是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 而在2002年,初次提交人大常委会议审议的监督法草案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草案)》。 为什么要做这样的调整? 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解释说,对监督法范围作出调整是出于两个考虑。其一,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都有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但人民代表大会与人大常委会的具体监督职权有所不同。人民代表大会主要是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与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从广义的监督来说,审议工作报告,有肯定的地方,有批评的意见,也是监督;审查计划、预算,最后要决定、要批准,就包括了监督。但是,各级人大每年通常只开一次会,不可能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经常性的监督。依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经常性监督的职权是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 其二,这些年各地为加强人大监督工作所进行的探索和需要加以规范的,也集中在如何加强和完善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问题上。因此,确定本法只规范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较为切合实际。 那么,人大代表个人能不能到地方进行视察、调查研究?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说:“这个问题是由我国的代表法来规范的,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一般都通过人大常委会组织进行集体的视察,但是代表个人也可以持代表证进行视察或调研。” 为何没有规定个案监督内容 监督法规定,人大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监督,主要是采取听取和审议“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形式。对于人们普遍关注的个案监督问题没有包括在内。 杨景宇说,这些年各地为加强人大常委会对本级法院、检察院工作的监督,进行了探索和实践。在这个问题上,关键是处理好人大监督与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关系。 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权又有明确划分,它们分工不同,目标是完全一致的。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人大常委[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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