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十年磨一剑 监督法四大亮点 |
| 作者:内详 来源:网络搜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18 10:5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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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次修改,一回回砥砺,历经20年终获通过的监督法,出现了许多极具亮点的重大内容。 亮点一:确立四大原则,做到不失职、不越权 人大常委会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因此,准确把握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原则,对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正确行使宪法赋予的监督职权,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至关重要。 监督法规定了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四大原则: 第一,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 第二,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 第三,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第四,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亮点二:围绕群众关心的问题监督“一府两院”工作 对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进行监督,是人大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监督法对此作了哪些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规定? 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在回答本报记者的这个提问时说,可以通过以下规定来看监督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首先,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监督的重点,要紧紧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其次,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主要形式是每年有计划地选择若干重大问题,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另外,监督法明确了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确定的六个途径,比如人大代表反映集中的问题、常委委员反映集中的问题、人民来信来访反映集中的问题等。 “从这些途径确定的监督内容来看,都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政府工作中,比如‘三农’、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障、拆迁补偿等问题:”两院“工作中,比如执行难、告状难、赔偿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究、司法不公等问题。”乔晓阳说,人大常委会抓住了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反映强烈的、又带有共性的问题实施监督,这种监督是基本的、全面的,而且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围绕这些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把对有关主管领导人员的工作业绩和存在的问题寓意其中,实际上也体现了对人大选举和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 乔晓阳强调,监督法明确规定,“一府两院”要将对人大常委会[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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